苏应急〔2019 〕75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把关,优化机构资质审批内部流程
(一)依法依规审批。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二)在线容缺受理。注册地在本省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资质新申请、延续、增项、变更等许可事项,应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提交相关材料,纸质材料递至省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窗口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邮编:210036)。
(三)综合听取意见。省应急管理厅在受理新申请、增项、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后,将征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的意见,意见主要包括机构近三年在本地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明晰各级职责,确保机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
(一)明确监管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法律规定的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范围,开展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依照“谁委托、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管理。应急管理部建立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分部层、省层、市县层、机构层四级界面,可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机构从业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二)强化监管要求。设区市应急管理局重点对在本辖区从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行业内的法规标准、评价报告检测结果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三)转变监管手段。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情况进行指导和调度,加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完善“黑名单”管理制度。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可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量化管理等措施加强综合约束,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制约。
三、夯实部门责任,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明确检查重点。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以《管理办法》为执法依据,在检查、督查和行政执法时,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结果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在查处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对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提出的有关预防事故和安全管理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存在虚假的,要对提交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调查,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制定执法计划。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地应急管理部门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按照执法计划对涉及法定安全评价的安全生产许可事项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安全评价报告情况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意见建议落实情况。
(三)狠抓工作落实。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法定安全评价、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整改落实安全评价机构评价意见和对评价机构安全评价项目现场进行勘查情况进行检查。负有项目审批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落实整改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四、规范执业行为,切实发挥机构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
(一)强化信用支撑。受过行政处罚、有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有关部门“黑名单”管理、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联的机构作为监管重点,防止评价检测机构“带病作业”。本省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黑名单”管理及联合惩戒制度将后续出台。
(二)依法依规从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如实、客观、独立开展评价检测活动。要深入现场,翔实记录勘测情况,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提出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书面告知企业整改,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档案。
(三)坚守职业道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坚持把全面、客观反映所评价检测检验的安全事项作为底线,把不得出具虚假和失实报告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不断强化责任意识、红线意识和法制观念;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评价检测机构没有派员到现场勘查、委托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人员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控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五、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
(一)坚持公平竞争。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紧密结合《管理办法》的实施,强化业务培训,加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从业人员诚信建设,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共同维护好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市场秩序。
(二)坚持严格执法。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增设分支机构等形式变相设定附加条件,不得要求机构进行重复告知,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指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不得要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有偿评价和检查。
(三)坚持目标导向。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尽快研究制定本辖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业行为,努力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7月12日